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组。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芳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同案人陆某某、陈某甲仪利用广州*甲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乙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丙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等十余家报关公司(以下统称“报关公司”),在明知同案人刘某甲控制的东莞市*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未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先指使其控制的报关公司操作部员工林某某、刘某乙、董某某、侯某某向同案人黄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均另案处理)控制的广州*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单证部员工购买真实出口货物的装箱单、订舱单(SO表)、柜号等资料,再指使其控制的报关公司做单部员工根据上述资料伪造出*丁公司名义下的报关面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等报关材料,后指使其控制的报关公司单证部员工吴某某、陈某乙、黎某某将上述伪造的报关材料录入海关报关系统,并指使其控制的报关公司操作部员工唐某某负责安排报关公司前台提交报关材料给海关并向海关申请报关,再安排报关公司交单部员工跟进出口货柜入关检查。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董某某芳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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