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西**管理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股东,住赣州市**县**路**小区(户籍所在地为赣州市**县**镇**村楼**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县城投公司计划投资19677.88万元建设**县**文化公园政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文化公园项目),并委托江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具体招标代理工作由**青公司**分公司股东董某甲负责。官某甲(另案处理)获知消息后,分别找到时任**县城投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请托二人在该项目招标条件设置上提供关照,陈某某、董某甲答应。在陈某某、董某甲的帮助下官某甲提出的招标条件除了资质条件作了部分修改,其他招标条件均被采纳。后官某甲找到官某乙、郭某某、廖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由郭某某负责筛选符合条件的公司,并与官某乙一起符合联系符合条件的公司;官某甲、廖某某、郭某某负责筹集资金;潘某某负责转账。2017年8月28日**县**文化公园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官某甲、官某乙、郭某某、廖某某等人以不等的价格购买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最终该工程由徐某某(另案处理)的**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9307.189319万元。**公司中标后该工程实际由官某甲承建,经鉴定,官某甲非法获利1894.158814万元。
2018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退缴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招标方案审批资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冯某某、彭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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