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与父亲董某乙等人共同饮酒后,乘坐妻子田某某驾驶的牌号为冀H****Q的白色北京牌汽车由津塘公路、军粮城大街、兴业道行驶至兴业道与北旺路交口。后董某甲驾驶该车沿兴业道继续向西行驶,至兴业道与贵达路交口被查获。后经司法鉴定董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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