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5********,汉族, 初中毕业,务工,住**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与朋友罗某某、董某乙在董某乙家二楼阳台喝酒聊天至17时许步行离开。当日21时24分许,醉酒后的董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从家中出发前去接其下班的妻子,当董某甲驾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道交叉口时,被在此巡逻的**县公安局**大队张某某、纪某某等人当场查获,并于21时50分,在**县**医院对其抽血化验血液酒精含量。2019年12月31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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