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失火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四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霞浦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霞浦县**街道**号楼**室**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以他人名义向霞浦县供电公司申请高压用电、雇佣他人敷设一条从霞浦县**镇**村**山场变压器所在位置到**村**鱼排的电缆。敷设电缆时,未按《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导致使用期间多次发生电气故障。

2019年11月18日15时,敷设的电缆发生电气故障,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雇佣邓**进行检修,但没有及时断开漏电断路器,且漏电断路器也未能自动断开,造成这条电缆埋在**村**山场浅土的一段长约2.45米电缆线因持续短路产生高温阴燃。次日14时10分,短路电缆产生的高温引燃堆放于地面的白色泡沫球,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起森林火灾受害有林地面积118.4亩、受害未成林造林地面积430.8亩,过火宜林荒山荒地面积828.2亩。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起火的电缆规格与漏电断路器不匹配。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电缆残骸熔痕一为线路电气故障产生高温电热作用形成、一为外界火焰产生高温形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于2020年8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8月12日与霞浦县**合作社签订过失造成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的造林项目施工合同,并得到受害林木的林权所有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残留物;2.书证:户籍证明、气象证明、高压用电客户用电申请表、**镇**村林区登记台账、**镇**村**村火烧迹地造林项目施工合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户口簿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谢某某、霍某某、阮某甲、杨某某、董某乙、阮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技术鉴定报告;6.霞浦县公安局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