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绰号“火娃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2月1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梓潼县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诉。现已审查终结,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8时许,梓潼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冯某某带领民警、辅警一行8人着便衣前往梓潼县**乡**村**组赵某某家抓捕在逃人员董某乙。处警人员到达赵某某家后,发现董某乙在现场,向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后,开始控制董某乙。控制过程中,董某丙(另案)等人对处警人员进行抓扯,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现场纠缠,以阻碍警察抓捕董某乙。为控制事态发展,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冯某某两次鸣枪示警。处警人员带董某乙至处警车辆的过程中,董某甲跟随前往,并围在现场吵闹。后经在场人员董某丁劝解,董某甲等人停止阻拦。梓潼县公安局潼江派出所的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在逃人员董某乙被成功带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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