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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自家后院与妻子白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打架,董某甲用拳头把白某某的鼻子、右脸、右眼部打伤。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白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月29日,董某甲主动到曹县公安局侯集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3月21日,董某甲与被害人白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白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表示对董某甲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董某甲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白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董某乙、董某丙、张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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