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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于2018年1月17日接到徐闻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5执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某甲在原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付清给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赔偿款5077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共954元。董某甲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没有依法执行民事判决书,并于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多次亲自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59150002********账户银行卡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分公司各营业所ATM机以“取款”和“快捷支付”方式转走账户里的存款,通过该账户存款流水明细账显示共转移存款共计522169.32元,每次从其他账户转入超过1000其都是在当天或者第二天就用“取款”和“快捷支付”将账户的资金转走,具有明显的隐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其隐藏、转移财产超过2万元,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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