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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董某甲、董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会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8时许,董某甲、董某乙父子装了一车沙子欲装修房子,途经董某丙家门口时被董某丙、刘某某夫妇拦下,双方因道路纠纷引发争吵。争吵过程中,董某丙将一辆三轮车推到董某乙装沙子的货车前不让其通过,董某乙上前欲强行推开三轮车,在推三轮车的过程中与刘某某发生拉扯,董某乙将刘某某推倒在地,董某甲则上前用右手按住董某丙头部并将其压在地上,左手抓住董某丙的手按压在董某丙胸口处,并用右腿膝盖跪压在董某丙腹部,造成董某丙头部、胸部受伤。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董某甲系年满七十的老年人,与被害人董某丙是堂兄弟及邻里关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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