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因自家孩子面部被杨某某家孩子咬伤,在赤峰市松山区悦海康庭北区恩贝幼儿园门前,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至被害人杨某某头面部及右肩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和右锁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主动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杨某某表示对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