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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因自家孩子面部被杨某某家孩子咬伤,在赤峰市松山区悦海康庭北区恩贝幼儿园门前,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至被害人杨某某头面部及右肩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和右锁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主动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杨某某表示对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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