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许昌市许昌县**庄**组。因涉嫌盗窃2018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保安驾校对面,伙同董某乙(另案处理)盗窃被害人郑某某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645元)。
2、2018年11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许昌市魏都区仓库路体育馆栏杆处,伙同董某乙(另案处理)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440元)。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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