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藁城区**镇**村**河**期改造工程工地驾驶铲车施工作业时,未注意观察铲车周围情况,倒车时将在同一施工现场编制石网的候某某轧伤,导致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出事后,董某甲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董某甲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发后董某甲及时报警,积极参与救治,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办案部门工作,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经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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