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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赌博罪)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某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1********,汉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新庄***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6年10月14日因聚众赌博被天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酒吧包厢内参与赵某某、肖某、郭某、张某、孙某某、候某等人(以上六人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和沙某、陈某某、罗某等二十余参赌人员用麻将牌以“推条子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20万元以上。董某参与赌博过程中,将自身携带的3000元现金和肖某给其浮水放贷的2万元现金全部输掉。

2、2015年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天水市秦州区一中斜对面饭馆包厢内参与赵某某、肖某、郭某、张某、孙某某、候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和沙某、陈某某、罗某等二十余参赌人员用麻将牌以“推条子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20万元以上,董某在赌博的过程中赢了2000元。

3、2015年至2016年期间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张某某家(赌博人员称其为“台湾岛”)参与赵某某、肖某、郭某、张某、孙某某、侯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和沙某、陈某某、罗某等二十余参赌人员以麻将牌“推条子架锅”的方式进赌博,赌资达20万元以上,董某在赌博过程中输了8000元。

4、2015年冬天的一个晚上,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三楼李某经营的“***”火锅店包厢内参与赵某某、肖某、郭某、张某、孙某某、侯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和陈某某、罗某等十余参赌人员用麻将牌“推条子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20万元以上,期间肖某给董某浮水放贷2万元,董某在赌博中全部输掉。

5、2016年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村村口白某某经营的“**合作社”活动板房内参与赵某某、肖某、郭某、张某、孙某某、侯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和陈某某、罗某等二十余参赌人员用麻将牌“推条子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20万元以上。在赌博过程中,董某将自身携带的1万元现金和肖某给其浮水放贷的3万元现金全部输掉。

6、2016年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沟樊某某家参与赵某某、肖某、郭某、张某、孙某某、侯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和陈某某等二十余参赌人员用麻将牌“推条子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20万元以上。董某在赌博过程中赢了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存疑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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