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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玛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机修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住玛纳斯县某镇某工业园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宿舍区***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7月14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4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将汽化灰水槽至新渣池的整个管道项目的维修工作分配到了机修车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未制定施工计划,仅与被不起诉人秦某口头商议的情况下,安排秦某带人开展维修工作。2019年4月25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未办理登高动火审批手续,自己未使用安全带也未督促被害人蔡某某使用安全带,并在天气下雨的情况下与蔡旭辉一起到灰水槽顶部拆除保温层。结果,灰水槽发生闪爆,导致蔡某某从灰水槽顶部摔落,后立即送往医院,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某属于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9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所在公司已向被害人蔡旭辉的家属支付了100万元赔偿金。

2019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玛纳斯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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