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不诉〔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xx镇xx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7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8日早上6:2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豫BR4555号小型客车沿S324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王庄寨镇王南村时,与前方同方向王南村民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接受处理。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车祸致颅脑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2014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赔偿郭某某家属20.5万元的损失,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董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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