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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市樊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酒后驾驶鄂FB*C**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前进路与立业路交叉路口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其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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