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开设赌场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大亨互娱”赌博APP合伙人,其通过发送链接的方式邀请他人参与赌博,并通过微信帮助25人进行游戏充值,从中抽头渔利6000元。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涉案款,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