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姚某某、孙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5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不起诉孙某某受蒋某某雇佣,与蒋某某、姚某某共同在位于固始县**镇**村**组蒋某某承包的虾塘上架设粘网。三人捕获鸟类十二只,捕到鸟后放任鸟类挂在粘网上死亡,经鉴定:其中一只为国家“三有动物”。案发后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孙某某在此次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孙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