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徐州*甲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州*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徐州市**栋****。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孙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0521****、1860617****。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群众,徐州**有限公司**牛奶厂厂长,住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81036****。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徐州**有限公司**基地化验室主任,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990128****。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9日,徐州*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销售给济宁市高新区及任城区****幼儿园等9家幼儿园“***”牌酸牛奶(批号201908082A,生产单位**乳业有限公司),1362名幼儿园儿童饮用该牛奶后出现呕吐等症状,239名儿童分别被送往济宁不同医院进行治疗。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饮用***牌酸牛奶(批号201908082A)的幼儿园儿童出现症状后的呕吐物进行检测,检出呕吐物中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牌酸牛奶(批号201908082A)和幼儿园儿童呕吐物样本检出的菌株进行检测,均检出金黄色葡糖球菌肠毒素E型。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该事件为一起因食用***牌酸牛奶(201908082A)引起的同源多点食源性疾病事件,主要致病因子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肠毒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致病因子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肠毒素产生的事实不清,三名被不起诉人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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