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村**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镇**幢**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崔某某(另案处理)系安吉**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系浙江**有限公司销售人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安吉**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安吉某项目竞标。为增大中标概率,崔某某、王某某二人共谋向其他公司借资质参与陪标,其中崔某某借取安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质陪标,王某某借取杭州**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参与陪标。二人采用统一编排联合体公司和所借三家陪标公司报价的方式串通相关投标公司报价,促使联合体公司中标并签订项目经营合同,合同总价为260.457万元。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时任杭州**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其在明知王某某借其公司参与陪标的情况下,仍然将公司资质出借,并帮助王某某向杭州光磊科技有限公司借取公司资质共同参与陪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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