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任遂宁市**咨询公司负责人,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单元**楼。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遂宁市农村路网一期4个标段开标前,廖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与蒋某某五人共同协商,由廖某某,冯某某找符合条件的公司、协调评标专家,制作标书,支付保证金等负责投标所有事项,张某某负责协调与业主方的关系,中标后,蒋某某、李某某按中标价的比例支付购标费用,冯某某、廖某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参与了该项目的4个标段的投标。该标段四个项目先后两天同时开标,廖某某等人借用资质的公司中得其中三个标段,蒋某某从廖某某、冯某某等人手中购得一个标段,并与中标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蒋某某购买标段为1-2,中标价为人民币2364.8207万元。
同时,蒋某某以相同的手段从廖某某等人手中购得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至**标段,并与中标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蒋某某购买本标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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