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经开区**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9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辅警王某某共谋,以每张50-1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微信交易金额共计9950元。
对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初犯,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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