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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号,住址四川省屏山县**大道**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8时33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川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场镇十字路口左转后,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撞到横过道路的严某某、杨某某,造成严某某死亡、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及时拨打120和122,对伤者送医抢救,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来处理。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严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蒋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全额赔偿并额外补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全额赔偿并额外补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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