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5********,汉族,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街**号,无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上午,蒋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车上搭载王某甲)从广丰区泉波镇往广丰区兴旺名都方向行驶,当日10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353国道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十字垄罗家路段时,因看到车内有蜘蛛,蒋某某拿纸巾递给副驾驶乘客王某甲时分散注意力,导致车头右侧碰撞到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的石墩及反光柱,造成蒋某某及副驾驶室乘客王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某甲经广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5日,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在本起事故不承担责任。2020年9月19日,王某甲家属与蒋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1份、蒋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赣******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蒋某某广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份、王某甲、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1份、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份、归案情况说明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尸体检验报告-赣铭[2020]尸检鉴字第061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873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874号1份;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10张;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蒋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履行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