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7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丰都县**镇**村**,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谭某某从丰都县保合镇果园往保合镇竹林冲村村民委员会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保合镇乡村道路盖灵庙村石河子下坡急弯处路段时,因蒋某某驾驶车辆进入弯道时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谭某某摔出车外受伤,造成谭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负事此次故全部责任。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某某符合交通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万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熊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病解)[2018]0049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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