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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21969********,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路**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7时30分许,蒋某某驾驶赣******仓栅式货车沿老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老206国道乐平市后港镇菱田村地段刮碰沿道路同向行驶程月某虎驾驶搭乘程涛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程涛当场死亡。同年9月7日乐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月某虎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程涛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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