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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7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双桥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渝C2****(临时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成都方向沿旌江干线往德阳方向行驶,行驶至旌江干线与九高路广汉连山路口闯红灯通过时,与从广汉市连山方向沿九高路往金鱼方向绿灯正常通行,由文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损、文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并保护现场,叫随行同事拨打急救电话和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配合民警的现场调查工作。事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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