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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检未号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现住新田县**镇**村**组。因开设赌场,2014年7月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湘M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一巷13号路段时,撞倒被害人肖某某。2019年7月25日,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7月26日,经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分析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造成脑实质性挫裂、出血,颅底骨折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7月26日经新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9年7月25日,经匿名群众报警,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蒋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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