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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69********,布朗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云S*****号小型轿车(载赵某某)由振兴桥方向驶往清水河方向,16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S330线K49+100M(原振清线K31+400M)处时,车辆驶出道路北侧有效路面与路边的公路桥北侧防护墙东端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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