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苏G9****中型专用校车沿东海县**镇**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姚某某驾驶苏N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与中型专用校车前部发生碰撞,致姚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蒋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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