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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87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浙JB2***号小型轿车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驶往临海市沿江方向。17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途经黄岩区北院线1KM+513M(北城街道午尚洋村对出路段)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万某某发生碰撞。万某某因事故住院治疗,于2020年2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万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多脏器重度损伤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且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拨打110、120,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公安带回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万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向其赔付事故赔偿款人民币90万余元,并另行补助人民币12万元,且取得万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第二,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蒋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第四,蒋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属初犯,并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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