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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30分许,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J114****)沿S230线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公里路段,与由西向东横穿道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蒋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0.42mg/ml;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赔偿了被害方12万元,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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