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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渝C6****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永川区黄瓜山路口方向沿一环路往来苏方向行驶,行至永川区一环路“渝琥石英砂公司”路段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避让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杨某某,与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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