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牡丹江**段工人,非中共党员,住鸡西市鸡冠**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5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黑G****0号牌照的北京牌小型客车沿S314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2KM+750M处(红卫村附近)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某某甲(男,殁年51岁)撞倒,致某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蒋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经城子河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甲无责任。
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1.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2. 某某甲符合生前与运动的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胸腹腔脏器损伤大失血死亡。
经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蒋某某驾驶车辆肇事时车速为63-67km/h。2.蒋某某驾驶的车辆制动器、灯光系统合格。
2019年12月17日,蒋某某在肇事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警情查询证明、120急救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赔偿材料等;
2.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两份;
5. 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三份;
6.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蒋某某系初犯及过失犯罪,案发后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蒋某某刑事和民事责任。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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