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2********,汉族,职高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丹阳市**村**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苏LY****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东往西行驶,直行通过该道路丹阳市陵口镇高家村路口时,撞上沿高家村级道路由北往南推三轮车步行通过该路口的黄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10接警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方损害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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