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绥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振兴,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云******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其妻杨某某沿彝绥线由绥江向水富方向行驶,20时1分许该车行驶至彝绥线K171+380米(水富市水绥二级路马鞍石2号桥路段)处与前方停放在路面上的陈某某所驾川******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杨某某受伤,云******轻型普通货车、川******号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杨某某经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次日凌晨3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水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罚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事故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罚认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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