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6********,汉族,专科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川X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安市前锋区往华蓥市同城大道方向行驶,10时许,当车行驶至华蓥市红岩大道双龙大桥红绿灯路段处,遇被害人艾某某驾驶无号牌“CoolPower”字样的黑色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临近时,客车车头与电动车车尾相撞,致艾某某受伤倒地,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随即下车报警并等候警察到来,艾某某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16811201900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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