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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川******号超标电动车行驶至屏山县屏山镇新发社区鸿运饭店路段时,与行人杨某某(身份证号:5125271944********)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蒋某某赔付了各项费用11万余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屏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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