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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报废的农用三轮汽车,沿景泰县**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副驾驶乘车人杜某某跳车逃生,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经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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