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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未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2********,苗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到南圣镇同甲幼儿园接其女儿邓某甲放学,二人行至南水线10KM路段与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琼D0****”重型货车会车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被害人邓某甲被潘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碾压当场死亡。经鉴定,邓某甲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五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邓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在本案立案后主动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具有主动投案情节。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卓某甲、王某乙、邓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血样笔录;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既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又是被害方,追究蒋某某刑事责任势必使其家庭破裂,应积极适用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注重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且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谭 慧

书 记 员:李灵娜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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