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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现住黄梅县****大道**号(租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8时许,蒋某某驾驶鄂JK5***轿车沿黄梅县**公路由**乡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梅县**公路**镇**村**组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刘某某受伤,鄂JK5***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现场刘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刘某某于2020年11月28日死亡。2020年11月9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鄂JK5***吉利牌小型客车右前侧及右侧车身前段与软性物体相接触。2020年12月6日,经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感染性休克死亡。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蒋某某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2月1日蒋某某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2月31日蒋某某履行调解协议向被害人方作出赔偿后取得被害人方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向被害人方作出赔偿后取得了被害人方的书面谅解,且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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