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4日晚,张某某、马某某、贺某某等人在凯撒歌城唱歌,张某某让蒋某某为其找两个卖淫女并给蒋某某2400元嫖资,于是蒋某某联系彭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2400元钱,后彭某某将卖淫女廖某某、颜某某送至广安新金梅酒店,与嫖客某某、马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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