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同徐某某(另处)、张某甲(另处)、陈某某(另处)四人合伙成立宜宾办事处,租用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在宜宾市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2016年8月,四人合伙承建了宜宾市南溪区第五中学**教育公租房,由徐某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为方便工程款划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同徐某某商议,私自雕刻一枚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2016年7月18日,在未取得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授权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安排办事处员工张某乙在网上雕刻了一枚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510100******的印章。2017年5月26日,徐某某使用该枚伪造的印章加盖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向南溪五中借款20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及给付材料款。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借条上加盖的印章与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编号为:510100******的印章有本质上的差异。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