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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5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家园**幢**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要求与其有土地租赁关系的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土地租赁证明,但遭到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伪造了该公司印章1枚,并使用该印章伪造土地租赁证明用于个人民事诉讼活动。2017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再次使用伪造的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加盖相关文书资料后用于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大队申请工程渣土消纳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定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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