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三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住徐州市泉山区**街道**小区。其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9年3月购买王某某的“大橙影视模板”搭建“去看电影”网,其盗链的影视资源中有740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腾讯视频运营主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排他性独家享有;有347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优酷视频运营主体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排他性独家享有。两家公司对以上1087部影视作品未授权涉案网站运营方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蒋某某因“去看电影”网浏览量不多而没有在网站插入广告。案发后,蒋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蒋某某本人及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等人供述、江苏省版权局侵犯著作权鉴定情况复函及相关侵权作品目录、搜查扣押笔录、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蒋某某的“去看电影”网站搭建时间约2个月,且还没有在其网站插入广告,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蒋某某的全部行为及情节,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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