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衡东县**乡**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由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2日9时许,苏某某报警:2016年12月22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接到蒋某某报案称在2016年12月21日14:00左右,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三轮摩托车途径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地段时撞伤刘某某,刘某某经415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赔付投保人蒋某某保险金额人民币12万元。后经调查,刘某某并非由投保人蒋某某撞伤致死,蒋某某不具有赔付资格,涉嫌保险诈骗。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赔被骗的保险款5.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具有赔付资格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衡东县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5.5万元由衡东县公安局处理。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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