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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包庇案)_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镇**街平房,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克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10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0时许,陶某甲驾驶黑B****9号小型面包车,沿**镇**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克东县**镇**街**号门前时,将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撞上,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杨某某于2020年06月20日21时25分经克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甲未保护现场,为躲避侦查,让其父亲陶某乙冒名顶替。孙某某、蒋某某为了掩盖陶某甲交通肇事行为,孙某某、蒋某某与陶某乙商议陶某乙顶替陶某甲为驾驶员。经克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30230120200000012号认定书认定陶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陶某甲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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