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居民身份证号:652827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小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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