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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8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5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苏溪镇农商银行前无名道路自南向北左转驶入镇前街时,与沿镇前街自东往西直行通过该地段的由吴某某源驾驶的浙G9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赔偿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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