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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52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号,现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00mg/100ml)驾驶浙FGY****号小型轿车在淳安县**镇沿**街由东向西行驶。20时10分许,途经**街**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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